张某原为A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师,2014年5月离职与他人共同投资创办B公司,并于2015年3月开发完成一项当初在A公司初步设计的计算机软件。根据规定,该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成果归( )所有。


A公司

张某

B公司

张某和A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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