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


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;

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;

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

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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