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、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,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,但不从事管理,企业事务由乙、丙负责;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,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,则该约定的效力:()


无效,合伙企业不得成立,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

部分无效,乙、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,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

部分无效,甲、乙、丙三人都是合伙人,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

有效,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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